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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1 22:23分类: opgw光缆生产厂家 阅读:

 

XX铁路“四电”系统集成技术管理工作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铁路 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辖铁路建设项目四电施工技术管理,实现高速铁路四电系统集成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的目标,结合四电系统集成工程特点制定本工作要点。

第二条 高速铁路四电系统集成(以下简称“四电系统集成”)技术管理是项目管理的中心环节,它贯穿于四电系统集成项目的始终,其主要技术工作为:

一、工程前期阶段:包括初步设计优化、集成方案确定、技术规格书审核、设计联络等重点技术管理工作。

二、施工阶段:包括施工技术准备、施工图审核和施工图细(优)化、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专项技术方案、施工安装、试验检测等重点技术管理工作。

三、工程后期阶段:包括静态验收和精调精整、联调联试和试运行、营运维护和保质期服务等重点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要点适用于公司管辖的XX铁路、XX客专四电系统集成施工技术管理。

第二章 系统集成技术方案

第四条 四电系统集成技术方案是实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纲领性文件,设计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高速铁路设计规范》等负责编制,内容要点主要为:

一、工程范围:重点描述工程概况、专业工程范围等。

二、工程技术标准:重点指明工程采用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三、技术方案重点描述本专业的各子系统的技术性能,基本配置水平、主要技术参数等。

四、工程接口:重点描述本专业间以及与其他专业间的接口和分工界面。

五、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五条 公司工程部组织咨询、设计单位、铁路局,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对设计单位编制的系统集成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重点为集成方案是否满足初步设计要求。审查结果报总公司备案。

第三章 技术规格书和设计联络

第六条 四电系统集成各专业的每一种设备、器材在采购前均需编制技术规格书,明确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性能要求、监测试验标准、空间几何尺寸、基础及配套设施设备的要求和系统之间的接口要求。

第七条 技术规格书由设计提供初稿,施工单位审核完善后,报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铁路局审查确认。未经公司组织审查确认的技术规格书不能作为设备材料招标的技术文件。

第八条 设备材料招标后,由施工单位组织(首次由公司组织)参建各方、运营接管单位(铁路局专业处室)和设备材料中标单位召开设计联络会,明确供应商、设计、施工各方设计输入资料、设备提供的时间、实施性施工图供图计划等有关要求。

第九条 根据专业或子系统设备材料和零部件类型和类别,或者根据设备招标的进程、批次,可组织多次设计联络。设计联络会的讨论结果应进行记录并由各方在会议结束时签字确认。

第四章 施工调查和接口验收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获取的施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进行施工调查,并编制施工调查报告。四电系统集成施工技术调查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技术调查、系统集成方案接口检查核对等。

第十一条 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必要时可邀请参建各方参加),按专业性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施工现场技术调查,查明工程环境特点和具体施工条件,为选择施工技术和组织方案收集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要成立接口检查核对小组,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对检查综合接地、预留孔洞、沟槽及设备基础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确认,为四电施工奠定可靠的质量基础。

第十三条 四电系统集成各专业工程施工时,要充分利用精测网资料(CPⅡ、CPⅢ),提高测量精度。

第五章 施工图审核与核对

第十四条 为使参与施工的工程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设计图纸的的设计意图、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为施工项目实施提供一份准确、齐全的施工图纸,四电系统集成在工程开工前要进行施工图审核。审查施工图设计的程序通常分为自审、会审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收到有关技术文件后,尽快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熟悉和核对,二十天内完成施工图自审,写出自审记录(包括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和建议等),在会审或设计技术交底时提出。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会审由公司工程部主持,一般结合设计技术交底同时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四方共同研究解决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施工图设计会审纪要”。

第十七条 审核工作应在开工前系统、全面地进行,结合现场施工调查,与核对、贯通复测相结合。施工过程中陆续下发的设计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审核。

第六章 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 技术交底是确保工程质量项目质量的关键环节,是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得以全面认真执行的保证。技术交底分为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技术交底。

第十九条 设计技术交底由公司工程部组织,监理单位参加,设计单位负责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工程部长等参加。

一、组织设计主要人员对施工单位的设计技术交底主要包括设计文件、设计意图及要求施工注意事项的交底。

二、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书面的设计交底资料。

三、设计交底资料和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依据。

四、施工单位应将设计文件复核工程中发现的问题提交设计交底会继续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施工技术交底包含项目部级技术交底、作业队级技术交底、班组级技术交底。由项目部技术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持组织,工程部具体负责,根据工程技术特点和规模多次、分层次进行。

一、施工技术交底是建立在设计技术交底上的现场交底,不能以公司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代替项目部的技术交底工作。

二、项目部首次交底时间宜安排在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定测、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计划等工作完成之后,工程开工之前。交底对象主要为项目部有关人员、各作业施工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

三、交底主要内容: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环境管理方案》、施工调查的情况、设计文件及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技术标准、施工方案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等。

四、重大单位工程、关键技术使用、新技术首段和样板推广之前、设计变更的文件等项目部应组织单独进行技术交底。

第二十一条 作业队在接受交底后应向工班进行再交底,由作业队负责人主持,作业队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工班长(领工员)和所有作业人员参加,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专门交底会议、技术学习培训、或总结等各种会议分阶段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技术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技术管理人员的交底情况进行自查;技术人员依据技术交底的标准、要求审核下级交底台账并定期抽查技术交底,核实技术交底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技术交底制定的贯彻实施,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定。

第七章 施工作业指导书

第二十三条 参建各方应配齐国家和铁路现行有关四电系统集成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规范、标准、规程、规定,以供在施工中使用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四电系统集成施工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铁路现行的施工标准、规范、验标,结合项目特点编制作业指导书,统一作业标准,提高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一、高速铁路通信工程的下列关键工序(但不限于)应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1.通信线路建筑;

2.光电缆敷设、接续、测试、防护;

3.铁塔基础制作、铁塔安装、天线和馈线安装;

4.漏缆同轴电缆敷设、接续、测试;

5.视频系统前端设备安装;

6.室内设备安装、布线;

7.系统调试。

二、高速铁路信号工程的下列关键工序(但不限于)应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1.光电缆敷设、接续、测试、防护;

2.箱盒安装、配线;

3.信号机、转辙装置、轨道电路设备、应答器设备、室内设备安装、调试;

4.箱式机房调装;

5.防雷及接地系统的连接、测试;

6.系统调式。

三、高速铁路电力工程的下列关键工序(但不限于)应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1.避雷针、架构、设备基础施工;

2.设备安装;

3.电缆敷设、接续、测试、防护;

4.防雷、接地装置安装;

5.系统调试。

四、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下列关键工序(但不限于)应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

1.牵引变电所:基础施工;隔离开关、断路器、组合电器等设备安装;主变压器、自耦变压器安装;电缆敷设、接续、测试、防护;接地装置及回流安装;综合自动化及交直流电源设备安装;系统调式。

2.接触网:施工测量;支持机构安装;下锚补偿装置安装;承力索及接触线架设;弹性吊索等安装与调整;接触悬挂调整;接触网检测与受电;接触网精调。

3.供电调度系统:设备安装;系统调试。

第二十五条 四电系统集成的各专业关键工序施工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作业准备、技术要求、施工程序与工艺流程、施工要求、劳动组织、材料要求、设备机具配置、质量控制及检验、安全及环保等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工艺工法先进成熟、生产组织科学合理

二、质量目标、安全要求明确

三、符合工程实际,可操作性强

四、图文并茂,简明易懂

五、符合首段定标要求

第二十七条 四电系统集成各专业工程施工应通过组织现场作业交底和人员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全面掌握作业指导书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章 首件(段)示范

第二十八条 首件(段)示范按公司《四电专业首件工程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 重难点、关键工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四电系统集成工程参建各方除按《高速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外,还应在施工过程中对重难点、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控制和检查,以确保施工质量。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要成立接口检查核对小组,派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在隧道、桥梁、路基及梁场等现场对检查综合接地、预留孔洞、沟槽及设备基础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确认,发现与设计不符、质量不达标的,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为四电施工奠定可靠的质量基础。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组织土建与四电系统集成间施工接口作业面的现场检查核对和交接,确认是否到达四电各专业工程进场条件。

1.建立检查核对和交接台账,协调处理检查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跟踪整改结果;

2.负责统一协调标段内电缆沟盖板施工的组织管理和责任划分;

3.在信号设备房屋电磁兼容、防雷及综合接地等施工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查确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程部、指挥部要重点加强对接口质量问题的整改、督促和检查,做好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针对设备基础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大型设备就位安装、接地系统施工、光电缆施工、光缆接续、高压电缆头终端施工、接触网预配安装、接触线恒张力架设、接触网检测、涉及营业线施工等制定专项技术方案,明确重难点、关键工序控制方法。

第十章 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按照施工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

一、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所有施工技术人员针对所在工程特点进行技术培训,使所有技术人员从思想上认识到高速铁路的高技术标准和高要求。

二、高速铁路四电工程施工及验收人员应经过必要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

二、特征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各级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及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联络员、带班人员、工班长等关键工种人员,须参加铁路局组织的营业线施工安全适应性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施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不少于24小时学时(脱产)的营业线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作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持《临时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 为使运营接管单位熟悉、掌握四电系统集成基本原理和主要设备的功能,施工单位应对运营接管单位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

一、在实质性完成工程之前1个月完成对培训师和工程人员的培训,距工程正式商业运行日前1个月以上完成运行和维护人员的培训。

二、培训课程、科目应涉及通信、信号、防灾、牵引供电、电力供电等的主要设备及技术,并在工程开通启用前提交培训采用的手册。

三、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部分(但不限于):

1.整个系统的组成,包括接口部分;

2.整个系统的特性和功能原理;

3.主要设备;

4.系统运行和维护要求的简述;

5.在正常及紧急供电条件下对维护和运行程序的安全要求;

6.在维护期间采用的专用装置,工具和设备。

第十一章 试验和检测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按公司《四电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联调联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成立联调联试配合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常务副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公司工程部、安质部、物设部、综合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联调联试配合工作的部署、督导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十八条 指挥部成立联调联试现场配合组,指挥长任组长,负责督促参建各方全面落实联调联试的各项配合工作,组织对联调联试区段固定设备检查、整治,安排施工现场、线路、桥涵、隧道、栅栏、应急疏散通道等围护看守工作,确保设备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十九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成立相应配合小组,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在公司(指挥部)组织下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第四十条 联调联试的前提条件

一、满足现行新建高速铁路使用综合检测列车试验运行技术条件所规定的试验运行条件。

二、工程全部完工,相关工程竣工图纸和牵引供电、电力供电、通信、信号等系统技术文件、运用维护手册齐全,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提供测试报告。

三、铁路局组织完成并通过各系统的静态验收,提交静态验收报告。

四、联调联试大纲和实施组织方案(包括临时行车管理办法、应急预案等)经总公司组织审查并批准通过。

五、联调联试组织机构成立、人员到位;试验机车车辆、相关试验整备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已准备到位。

六、联调联试期间,对动车组的检修、保养工作,保证列车的良好技术状态。

第四十一条 联调联试四电系统集成各专业工程须具备的具体条件

一、电力及牵引供电工程

1.变(配)电所、AT所、分区所等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2.牵引供变电子系统所有设备安装、电缆接续完毕,单体试验、子系统调试完成,各项功能指标和安全措施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牵引供电设备带电运行。

3.牵引供变电子系统完成所有安装、架设和调整工作,完成冷滑和热滑试验,到达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各项安全措施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4.电力子系统所有设备安装、电缆接续完毕,单体试验、子系统调试完成,各项功能指标和安全措施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5.牵引和电力供电远动(SCADA)子系统所有设备安装、电缆接续完毕,各功能项目已完成调试,相关指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二、通信信号及防灾、客服工程

1.GSM-R电磁干扰清除工作基本完成,通信系统各子系统内部调试已经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系统运行正常。

2.集成商在CTCS-3级列控系统联调联试之前基本完成GSM-R网络优化。

3.车站联锁已具备开通条件,道岔已不需加锁。

4.轨道电路工作稳定、载频、码序和信号显示正确,应答器安装位置正确、数据完成低速测试,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及其接口完成调试。

5.CTC系统基本具备列车追踪与监视功能并实现人工和自动进路办理条件。

6.信号系统内部调试已经完成,符合设计要求、系统运行正常。

7.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完成软硬件设备安装,可以开始进行调试或系统调试完成。

8.票务系统、旅客服务等系统设备安装已完成,可以开始进行调试或系统调试完成。

三、房屋建筑

1.生产设备用房的室内设备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照明等要求)和电磁兼容、防雷及接地等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2.其他建筑的主体结构完成,基本达到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

四、综合接地系统完成安装和静态试验,符合设计及相关标准要求;线路防护栅栏安装完毕。

第四十二条 试运行试验由铁路局和公司共同组织、施工单位配合进行的对固定设备、电力机车(含动车组)及运营程序的最终试验,全面验证固定设备和移动设施满足运营要求及应对各种非正常行车的能力,检验运行图、运行能力、行车组织、信号等相关参数的适应性,以确保整个系统可投入运行。

第十三章 竣工文件编制及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和管理按公司《竣工文件编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竣工验收按公司《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四电系统集成技术管理工作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价的考核形式,结果纳入设计单位施工图考核、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未尽事项按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参照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办法》和本管理要点,制定四电系统集成工程技术管理办法报公司核备。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工作要点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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